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93號聲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樓法定代理人甲○○
10樓代理人乙○○相對人 楊松源 相對人 楊松泉
號12相對人 楊煌菊 相對人 蔡楊煌碧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楊雪燕 於民國94年6月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8,42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限為民國94年6月1日至民國144年5月31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被繼承人楊雪燕於民國94年6月1日向聲請人借款①6,370,00
0元、②60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為民國94年6月20日起至民國114年6月20日止,分期按月清償本息,詎自民國96年7月20日起,被繼承人楊雪燕未依約清償本息,積欠本金6,407,823元及利息與違約金,依約視同全部到期,嗣被繼承人楊雪燕於民國96年10月3日死亡,上開不動產所有權由相對人繼承,依法對抵押權人不生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建物登記簿謄本各一件及借據影本二件為證。
二、經核相對人非被繼承人楊雪燕之法定順序繼承人,對系爭不動產並無繼承權,聲請人對之聲請拍賣扺押物,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翁育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書記官何祖屏中華民國98年4月24日┌────────────────────────────────────────────┐│附表:98年度司拍字第93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屏東│明正││1612│建│0│0│43│全部││├──┼───┼────┼──┼──┼───┼─┼──┼──┼────┼───┼─────┤│002│屏東│屏東│明正││1613│建│0│1│04│全部││├──┼───┼────┼──┼──┼───┼─┼──┼──┼────┼───┼─────┤│003│屏東│屏東│檳榔│二│616-11│建│0│15│95│萬分之││││││腳│││││││246││└──┴───┴────┴──┴──┴───┴─┴──┴──┴────┴───┴─────┘┌──────────────────────────────────────────────────────────┐│附表(建物)︰98年度司拍字第93號│├──┬──┬───────┬───────┬─────┬─────────────────┬──┬─────────┤│││││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743│屏東市和洋巷47│明正段1613地號│鋼筋混凝土│1樓43.17、2樓43.17、3││全部│││││-1號││造、三層樓│樓43.17合計129.51│││││││││房│││││├──┼──┼───────┼───────┼─────┼───────────┼─────┼──┼─────────┤│00│1076│屏東市○○○街│檳榔腳段二小│鋼筋混凝土│10樓103.79、11樓34.29│陽台面積│全部│共用部分檳榔腳段二││││64號十樓之三│段616-11地號│造、十一層│合計138.08│28.20││小段1023建號應有部││││││樓房││││分萬分之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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