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7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訴字第7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訴字第784號原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一日上午九時十二分,在本院第三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又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書記官潘惠梅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