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訴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訴字第369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尤英夫 律師
胡智忠 律師 黃宗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3月1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九年度審訴字第三六九號裁定主文中第十行關於價額「新臺幣(下同)貳仟玖佰伍拾貳萬零陸佰壹拾捌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下同)壹佰玖拾陸萬捌仟零肆拾壹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陶亞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書記官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