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543號原告 林靜美 被告 米玉輝
黃珠 林福星 林清吉 林榮昌 林秀美 羅國龍 林國琇 郭偉國 林國仁 林國保 林國洸 楊滿(已歿) 曾景煌 林昱吟 王金生 杜崇榮 呂育青 呂理洲 呂春瀧 黃芳琪 呂思函 呂明豪 上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秉怡 律師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莊翠雲 訴訟代理人 黃偉 政複代理人 王貴蘭 被告 何利偉
王金庭 王思銘 顏守銓 邱兩酒 楊雅惠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孫大龍 律師被告 王鴻池
陳詩霓 林鳳蓮 王冠陵 陳志明 劉言奎 王若蓁 藍明宗 姚輝 陳怡君 周航群 周雨青藍 吳銘秀 石襄 曾秀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6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16日裁定命上訴人收受裁定後五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5,007元,該裁定之送達,係於104年7月23日寄存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頂埔派出所而為送達,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應經過10日即104年8月7日午後十二時發生送達效力,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茲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足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惠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8月18日
書記官王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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