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交簡附民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93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部分業經本院以95年度交簡字第1364號判決在案。惟因本件民事請求部分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2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郭玫利
法官陳明呈法官陳振嘉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6月20日
書記官顏宗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