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4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4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446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陳信凱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6月2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施柏宏
法官林書慧法官黃宗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20日
書記官王壹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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