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6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土方買賣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690號上訴人即被告時祥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原告乙○○間請求給付土方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6月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500,000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20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宏欽
法官古振暉法官郭宜芳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20日
書記官劉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