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579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係主張依兩造間借貸契約請求被告清償積欠之
款項,而兩造間借貸契約約定書第十七條約定「本契約涉訟
時,同意以貴行(即原告)總行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
管轄法院」,有該約定書影本附卷可稽;而合意管轄有排他
管轄之效力,此向為我國學說及實務所採。玆原告向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洪文慧
上列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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