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小字第67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小字第676號
異 議 人 甲○○
即 債務人      樓
上列異議人即債務人與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
事件,對於本院95年度促字第45835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
裁定如左:
主文
異議駁回。
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得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
議,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始提
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支付命令於民國95年11月13日送達於異議人,而本件
並無在途期間可資扣除,然異議人遲至95年12月5日始將聲
明異議狀送達本院提出異議等情,有送達證書、戶籍謄本、
支付命令異議狀附卷可稽,自逾二十日之不變期間,是本件
異議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陳容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蔡金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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