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更(一)字第10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更(一)字第10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民用航空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更㈠字第一0六八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
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民用航空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甲○○羈押期間均自民國玖拾年壹月叁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甲○○前經本院認為違反民用航空法等案件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執行羈押,至九十年一月二十九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年一月三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正順
法官胡方新法官林明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蕭進忠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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