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7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七三三號
具保人甲○○右列具保人因被告乙○○竊盜案件,繳納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甲○○因被告乙○○竊盜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四千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八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朱夢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小玲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