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9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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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7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79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祐任選任辯護人練家雄律師被告楊家榛(原名 楊書瑜 )指定辯護人 姚宗樸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8563、199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祐任、楊家榛均自民國壹佰零捌年拾壹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被告林祐任、楊家榛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等犯行有扣案毒品,及卷附證人 曾智弘 、 陳俊峰 之證述、LINE對話紀錄、鑑定書可稽,足認犯嫌重大,而其等所犯為最輕本刑七年以上之重罪,犯罪情節非輕,本即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勾串共犯之可能,而本件尚待審理及詰問證人以釐清犯罪事實,而共犯綽號「 阿傑 」、「暴鯉龍」、「BOSS」等人均在逃,亦有事實足認有勾串證人、共犯之虞,基於比例原則之衡量,認為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第105條第
3項規定,裁定自108年8月22日起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二、經查:
(一)本件被告等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運輸第三級毒品罪,有上述證據可佐,可認犯罪嫌疑重大,而該罪為法定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基於人性趨吉避凶之常,被告等逃避本案審理與執行之可能性甚高,且於本院審理中共犯曾智弘尚待交互詰問,且另尚有共犯在逃,自仍有勾串之虞,若命被告等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依本案訴訟進度,仍有繼續羈押被告等之必要。再參酌被告等運輸第三級毒品,助長毒品氾濫,損害社會安全及國人健康甚鉅,本院審酌被告等所涉犯罪事實對社會侵犯之危害性及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益考量,認對被告等維持羈押處分係適當、必要,且經司法追訴之國家與社會公益,及被告等人身自由之私益兩相利益衡量後,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係適當、必要,符合憲法比例原則及刑事訴訟法上羈押相當性原則之要求。
(二)至於被告楊家榛雖否認犯行,而被告林祐任亦曾辯稱:不知悉要求陳俊峰攜帶者確實係何物云云,然查關於羈押與否之審查,其目的僅在判斷有無實施羈押強制處分之必要,並非認定被告有無犯罪之實體審判程序,故關於羈押之要件,無須經嚴格之證明,而以經釋明得以自由證明為已足,至於被告是否成立犯罪,乃本案實體上應予判斷之問題,即與被告羈押之理由無涉,一併說明。
(三)綜上,本院認被告2人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8年11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陳囿辰法官陳布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趙芳媞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