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54號原告 陳新賢
陳秋桂 陳明發 陳璟鋒 吳春 蔡桃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宗恩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888,
8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1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珮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7日
書記官劉毓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