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72號原告屏東縣○○○區○○法定代理人 潘德義 訴訟代理人 李福奎 被告 許錦娘 訴訟代理人 鄭育真 被告 李許束琴
許玉珍 許安萣 許淑婷 即 許吉利 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中附表編號9關於「屏東縣○○鎮○○段○○○○○○號土地(重測前內關帝段285-2地號土地)公同共有所有權1/4」之記載,應更正為「屏東縣○○鎮○○段○○○○○○號土地(分割自313地號)公同共有所有權全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綉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2月7日
書記官黃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