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5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五七一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年度執聲字第四一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陳鴻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