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一八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o四二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日以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o四二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併科罰金新台幣三萬元,緩刑三年,並於八十九年九月十一日確定。茲查該受刑人於緩刑前犯妨害自由罪,經本院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以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七九o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緩刑五年確定。其於緩刑前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因而聲請將前揭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結果,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呂安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嬋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