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三○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丙○○右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甲○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乙○○前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繳納保證金額新臺幣一十萬元後,已將被告丙○○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丙○○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周建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甲○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清秋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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