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3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3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369、2371號聲請人甲○○即被告聲請人乙○○即被告之母上列聲請人因被告98年度重訴字第16號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或其親友提出新臺幣壹拾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涉犯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及刑法第346條第
1項之恐嚇取財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惟無羈押之必要,諭知以新台幣(下同)10萬元具保,惟被告未覓得上開金額,而本院以被告有虞逃等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予以羈押,茲聲請人乙○○以其母身分及被告本人,以渠覓有10萬元之金額,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提出10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吳維雅法官鄭光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瓊芳中華民國98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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