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9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945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第一、二審法院而言,並不包含以程序上不合法而駁回上訴之判決法院或未及判決即撤回上訴者,因第二審法院未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之判決,自以原第一審法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最高法院68年第6次刑事庭庭推總會決議、97年度台非字第58
9號判決、98年度台非字第22號判決參照);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9年5月28日以99年度訴字第25
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嗣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9年7月20日以99年度上訴字第2448號判決,因其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判決駁回之,原判決即於99年8月24日確定。是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有據。
二、本件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規定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參照)。是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原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如附表編號3所示不得易科之罪合併處罰,故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不應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永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應附繕本),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書記官劉珍珍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公共危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8.10.21│98.11.06│98.07.09│├────────┼─────────┼─────────┼─────────┤│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8年度毒偵│基隆地檢98年度偵字│基隆地檢98年度撤緩││年度案號│字第1839號、99年度│第5127號│毒偵字第10號│││偵字第827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訴字第105號│99年度交上訴字第61│99年度訴字第250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9.03.31│99.05.21│99.05.28│││年.月.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上訴字第1621│99年度交上訴字第61│99年度上訴字第2448││││號│號│號││││(不合法定要件)││(不合法律上程式)││判決├────┼─────────┼─────────┼─────────┤││判決│99.05.30│99.06.17│99.08.24│││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否││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1630號│第1671號│第224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