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59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5990號抗告人BRANDNEWINTERNATIONALCO.,LTD.兼法定代理人 李子明 抗告人 何瑞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5月9日本院105年度司票字第5990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