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婚字第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婚字第597號原告 韓美蘭 訴訟代理人 魏君婷 律師複代理人 劉興懋 律師被告 何正泰
會)設台北市○○○路○段○○號4樓之5訴訟代理人 廖姵涵 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離婚案件辯論終結前,原告向本院陳稱被告行蹤不明而聲請公示送達被告的開庭通知書(登報公告及網路公告),被告因此未曾到庭辯論。今本院在宣判前之106年8月4日,收到被告聲請狀,被告表示其係泰國人,在台灣不諳中文,於106年1月間忽遭原告趕出家門,故請求原告應履行同居義務。因被告已遞狀反聲請履行同居,並表明其實際住居所,故本件離婚案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與被告的反聲請履行同居案件,二案合併審理。是本案指定民國106年9月27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在該庭期當天下午二時,請先向本院調解委員報到,由調解委員進行調解,調解完再進入法庭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書記官林冠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