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8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8490號債權人都訊聯合電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逸倫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貿倫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查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結果,債務人公司設址於臺北市○○區○○路0段00號9樓之2,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
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9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