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8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8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8428號債權人 徐嘉宏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黃歆媛 (原名: 黃家淇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債權人未釋明者,毋庸命其補正,應駁回其聲請,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點第4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積欠借款未還,為此請求清償。經查債權人所提出之匯款申請書及支票暨其退票理由單各八紙,其上所載受款人及發票人皆非債務人,自難以匯款與他人之文件及他人所簽發之支票即逕認債務人積欠借款且屆期未還。準此,債權人既未依法盡其釋明之義務,則其聲請自於法未合,爰依上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9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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