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7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7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714號原告 賴宜賢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兆元 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46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4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
書記官陳湘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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