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交附民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交附民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交附民字第148號和解筆錄
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交附民字第148號就本院99年交易字第262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6月2日上午9時15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二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官林家賢檢察官蘇振文書記官林政良通譯董祐良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乙○○被告甲○○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貳拾柒萬伍仟元元,於今日99年6月2日先行給付新臺幣拾萬元,經原告當庭點收無訛不另給據。其餘拾柒萬伍仟元部分,分七期每月五日給付,自99年7月5日起至100年1月5日止,如一期不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匯款帳戶:合作金庫銀行(006),帳號:0000-000-000000,戶名:乙○○。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原告願撤回刑事99年交易字第262號甲○○公共危險等案件過失傷害部分之告訴。
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告乙○○被告甲○○中華民國99年6月2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書記官林政良法官林家賢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林政良中華民國99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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