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聲再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再字第110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吳以環 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100年度重上更㈠字第31號中華民國100年10月26日確定判決(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72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6589、6591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查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敍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本院100年度重上更㈠字第31號原判決之繕本,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1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莊飛宗
法官蔡廣昇法官謝宏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6月14日
書記官彭筱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