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聲字第8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85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LUTFIRAH.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LUTFIRAHMAN( 盧菲拉門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LUTFIRAHMAN(盧菲拉門)前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LUTFIRAHMAN(盧菲拉門)業於民國101年6月8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3年6月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蕭權閔
法官王憲義法官唐照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6月13日
書記官陳靖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