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交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交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8號101年度交附民字第9號101年度交附民字第12號原告 張鳴騫 兼訴訟代理人 王紅驊 原告巫○○(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住詳卷)法定代理人 何秀美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巫泰熔 原告陳○○(民國00年0月00日生,住詳卷)法定代理人 陳慶澤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淑茹 被告 莊淑楟 上列被告因101年度交上易字第62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01年6月1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張盛喜法官徐美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13日
書記官楊明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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