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6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樓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
25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後,受刑人及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受刑人提起上訴未敘述具體理由,而檢察官上訴未能具體指摘原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有何矛盾,是上訴均不合法定要件,而以97年度上訴字第4815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又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37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後,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受刑人提起上訴未敘述具體理由,上訴不合法定要件,而以97年度上訴字第5076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是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具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㈡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先後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君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湘雯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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