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司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字第3號聲請人 呂嘉弘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台灣能科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12日
書記官蘇紋泙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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