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再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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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再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再字第4號再審原告 李秉豐 訴訟代理人 李震華 律師再審被告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支付命令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99年度司促字第957號支付命令提起再審之訴,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98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
中華民國100年7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12日
書記官蘇紋泙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