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0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01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6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以98年度聲字第188號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以95年度壢簡字第2232號、98年度訴字第7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5月確定。受刑人於98年1月2日入臺灣桃園女子監獄接續執行前開刑期,刑期終結日期原為99年9月1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28日,縮短刑期之後刑期終結日期為99年8月4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件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99年3月19日核准假釋,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本院形式上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文件,認為適法正當,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吳宗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乃甄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