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0年度豐簡字第147號刑事判決

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豐簡字第一四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
偵字第三七四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未經許可持有刀械,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
年。
扣案十字弓壹把、十字弓弓箭貳拾支,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
一條第一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
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淑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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