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秩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九十年度雄秩字第九О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年四月十九日高市警楠分
刑字第五五○八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拘留貳日,扣案之保險套壹枚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八日下午十時五十分許。
(二)地點:高雄市○○區○○路○○○號十二樓「亞泰旅社」一二一二房。
(三)行為:於右揭時、地意圖得利與男子姦,代價新台幣三千元。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證人 馬進傑張慶惠 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經警查獲。
(三)扣案保險套乙枚可資佐證。
三、扣案之保險套乙枚為被移送人所有,且為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用之物,爰併
予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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