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7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792號原告甲○○
丁○○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丙○○
顏文正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黃德賢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3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漏附附圖,應補正為本裁定所示之附圖。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與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不符之情形,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6月3日
書記 官桂大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