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1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9年度附民字第10號原告甲○○○
戊○○丙○○丁○○○上4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 律師
丁俊 和律師被告乙○○上列被告因竊佔案件(本院99年度易字第1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以言詞作任何聲明及陳述。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等人因被告乙○○涉犯背信、竊佔罪嫌,向本院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原告提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可稽,惟上開被告乙○○涉犯背信、幫助竊佔罪嫌,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7年度偵續字第310號為不起訴處分,並未起訴繫屬於本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原告等人依法自不得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揆諸前揭說明,原告等人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與法未合,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亦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吳宗航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楊晴文中華民國99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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