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交聲字第2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9年度交聲字第2130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臺中市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如附表所示所為之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均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 陳育如 (下稱受處分人)所有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於如附表所示之時、地,因均有「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之違規事由,經臺中市警察局交通隊直屬第一分隊警員依採證照片逕行舉發,並填製如附表所示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且均已合法送達至受處分人之車籍及戶籍地址,嗣因受處分人逾期未到案,原處分機關遂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條之規定,逕行裁處受處分人如附表所示之罰鍰,於法尚無不合等語。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受處分人未住在行照上之戶籍地址,且九十九年初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變更通訊地址時,亦未發現及知悉有上開五件罰單,後查方知係寄存於郵局,受處分人如有收到該等罰單必定會在期限內繳清罰鍰,是請撤銷原處分,均改繳交最低額罰鍰云云。
三、按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處新臺幣(下同)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又有前開情形者,記違規點數一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分別定有明文。按受處分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次按交通法庭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其異議權已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八條前段亦設有明文規定。又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式,準用行政程式法送達之規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五條亦定有明文。而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但在行政機關辦公處所或他處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於會晤處所為之;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二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五條、行政程式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七十四條第一、二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前開所稱「住居所」係民法上概念(即民法第二十條至第二十四條所規定),指當事人依一定事實,足認以久住之意思,住於一定之地域者,即為設定其住所於該地;所謂「一定事實」,包括戶籍登記、居住情形等,尤以戶籍登記資料為主要依據,但不以登記為要件。而戶籍法所為之戶籍住址之登記(戶籍法第一條參照)採形式主義,未登記不發生戶籍法上效力。戶籍登記之住址(即戶籍所在地址),則為戶籍管轄區內之處所,主要發生選舉、兵役、教育等公法上效力,與住居所為民法上法律行為的準據,發生各種民事上的效力,二者規範意旨不同。戶籍法之住址與民法之住居所,絕大多數情形雖為同一處所,但並非當然同一,然不論法院或行政機關於調查「住所」時,通常均以戶籍登記之住址為認定標準。另按對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行為,逕行舉發者,應按已查明之資料填註車牌號碼、車輛種類、車主姓名及地址,並於通知單上方空白處加註逕行舉發之文字後,由舉發機關送達被通知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亦定有明文。
四、經查:
(一)受處分人所有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於如附表所示之時、地,確因均有「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之違規事由,經臺中市警察局交通隊直屬第一分隊警員依採證照片逕行舉發,並填製如附表所示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且送達至受處分人位於臺中市○區○○路○○號三樓之四四之戶籍地址,嗣因受處分人逾期未到案,原處分機關遂逕行裁處受處分人如附表所示之罰鍰等情,業為受處分人所是認,且有上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違規採證照片、送達證書及裁決書各五張在卷可憑,堪先認定屬實。
(二)至受處分人雖以前詞置辯。而查,本案受處分人違規地點均相同,而所設置之測速照相機乃為固定式「雷達測速儀」,非感應線圈測速儀,該雷達測速儀係利用發射雷達波反射原理,針對移動之車輛實施速度偵測,其準確性並無疑義,且該雷達測速儀業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定合格在案等情,有採證違規照片在卷可稽,復為受處分人所不爭執,足見該雷達測速儀在本件舉發時尚在檢定合格期間,而本件員警係以精準之科學儀器測速舉發,其精準性無疑,合先敘明。又查,受處分人之戶籍地址,自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迄今,均為臺中市○區○○路○○號三樓之四四等情,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足憑;而上開逕行舉發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暨其採證照片等文件,經原舉發機關臺中市警察局委由郵政機關以郵務掛號之方式送達受處分人上開戶籍地址,因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亦未能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遂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依法寄存於臺中南和路郵局等情,亦有卷附之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臺中市監理站九十九年五月十四日中監中字第0九九000三八六0號函及送達證書等在卷足證,揆諸前開說明,該等舉發通知單於寄存送達當日,均業已生合法送達之效力無疑。蓋交通違規件數繁多,送達不論係親自收受或寄存送達、甚或公示送達,如屬有效之送達,則受處分人之權益包括陳述意見之機會,業已受到保障,至於受處分人事實上是否知悉該公告或通知內容,則應由受處分人自行負責,此無從要求舉發機關應負擔親告之通知義務,否則寄存或公示送達之法定送達方式,即形同具文。至於,受處分人雖辯稱伊未居住上開戶籍處所,且曾辦理增設通信地址等語;又按交通部公路局基於便民原則,因應社會現況,已另訂定公路監理電腦系統車輛車籍及駕駛人駕籍增設「通信地址」欄位作業注意事項,依該注意事項第一條、第二條、第五條、第六條規定,因應車主、駕駛人之需要,准予車主、駕駛人於公路監理電腦系統車籍及駕籍檔中增列通信地址,以利公路監理機關各項通知單之寄達。而查,受處分人雖曾於九十八年九月十一日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增列通信地址為臺中縣大里市○○路○○巷○○號,另於九十九年二月十日申請增列通信地址為臺中縣大里市○○路三一八之二號現址等情,固有機車異動歷史查詢一紙及增設通信地址申請單二紙存卷足參;惟受處分人提出上開申請時,公路監理機關既依規定於該等申請單特別註記「違規罰單寄戶籍地址,不寄通信地址」等字樣,且路政司乃迨至九十九年二月五日方研討公路監理機關將現行受理民眾申請登錄通信地址修正為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經交通部協商法務部等相關機關,依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寄送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等交通管理相關文書,係可發生合法送達效力,且訂自九十九年三月一日起實施等情,亦有上開增設通信地址申請單及路政司內政部警政署九十九年二月六日警署交字第0九九00四七七四七號函存卷可考,自堪認受處分人當初申請增列通信地址時,即已知悉該等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依法係寄送至伊上開戶籍地址,尚非該等通訊地址,而原舉發單位於九十九年三月一日前之如附表所示時日,將上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依受處分人戶籍地址即車籍地址為寄存送達,均尚無違法或不當之處甚明。綜上,足認受處分人以此置辯,洵屬無據,殊無可採。
五、綜上所述,郵政機關之投遞人員對受處分人所為本件舉發通知單送達之程序,均已符合前揭行政程序法關於送達程序之規定,而均發生文書合法送達之法律效果,已如上述,揆諸上開說明,受處分人既於上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合法送達後,逾越應到案期限六十日以上均未向原處分機關陳述意見,嗣經原處分機關逕行裁決處罰後,才提起本件異議,則原處分機關依據首揭規定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表,就受處分人如附表所示之交通違規事由,裁處受處分人如附表所示之罰鍰,尚屬適法,均核無違誤,是本件異議之聲明,均為無理由,均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二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28日
交通法庭法官許惠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家印中華民國99年5月28日附表:
┌─┬──────┬──────┬───────┬──────┬──────┬─────────┬─────┐││舉發機關│違規時間││舉發法條│舉發通知單送│裁決書字號│裁罰主文││編├──────┤、│違規事實│(道路交通管│達日期、│(裁監稽違字)│(新台幣)││號│違規單號│違規地點││理處罰條例)│送達方法││││││││││││├─┼──────┼──────┼───────┼──────┼──────┼─────────┼─────┤│1│臺中市警察局│98年11月21日│限速50公里,經│第40條0項│99年1月18日│第裁61-G9H213104號│1800元│││交通隊直屬第│13時50分│檢定合格儀器測││寄存臺中南和│││││一分隊│臺中市忠明南│照,時速78公里││路郵局││││├──────┤路1265號前│,超速28公里(│││││││中市警交字第││20以上未滿40)│││││││G9H213104號│││││││├─┼──────┼──────┼───────┼──────┼──────┼─────────┼─────┤│2│臺中市警察局│98年11月17日│限速50公里,經│第40條│99年1月18日│第裁61-G9H212894號│1800元│││交通隊直屬第│9時7分│檢定合格儀器測││寄存臺中南和│││││一分隊│臺中市忠明南│照,時速77公里││路郵局││││├──────┤路1265號前│,超速28公里(│││││││中市警交字第││20以上未滿40)│││││││G9H212894號│││││││├─┼──────┼──────┼───────┼──────┼──────┼─────────┼─────┤│3│臺中市警察局│98年10月21日│限速50公里,經│第40條│98年12月22日│第裁61-G9H183638號│1800元│││交通隊直屬第│9時7分│檢定合格儀器測││寄存臺中南和│││││一分隊│臺中市忠明南│照,時速73公里││路郵局││││├──────┤路1265號前│,超速28公里(│││││││中市警交字第││20以上未滿40)│││││││G9H183638號│││││││├─┼──────┼──────┼───────┼──────┼──────┼─────────┼─────┤│4│臺中市警察局│98年10月12日│限速50公里,經│第40條│98年12月7日│第裁61-G9H171107號│1800元│││交通隊直屬第│9時7分│檢定合格儀器測││寄存臺中南和│││││一分隊│臺中市忠明南│照,時速73公里││路郵局││││├──────┤路1265號前│,超速28公里(│││││││中市警交字第││20以上未滿40)│││││││G9H171107號│││││││├─┼──────┼──────┼───────┼──────┼──────┼─────────┼─────┤│5│臺中市警察局│98年10月8日│限速50公里,經│第40條│98年12月7日│第裁61-G9H171107號│1500元│││交通隊直屬第│9時4分│檢定合格儀器測││寄存臺中南和│││││一分隊│臺中市忠明南│照,時速66公里││路郵局││││├──────┤路1265號前│,超速16公里(│││││││中市警交字第││未滿20公里)│││││││G9H17110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