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7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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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7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722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在臺灣桃園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張寧洲 律師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林銘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延長羈押貳個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運輸第二級毒品犯嫌重大,所犯法定刑係死刑、無期徒刑之罪,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5年8月24日執行羈押,現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95年11月14日訊問被告後,認前項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必要,應自95年11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1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黃梅淑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鳳滿中華民國95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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