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5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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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5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55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在臺灣桃園監獄服刑中)選任辯護人 陳萬發 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4167號),由本院合議庭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撤銷,依通常程序審判。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甲○○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後,被告在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乃於九十五年十一月十日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查,被告在簡式審判程序中雖仍為有罪之陳述,惟所述案情與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相去甚遠,且與現有事證亦不相符,本院因認原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尚有未當,依上說明,自應予撤銷,而仍依通常程序審判,爰裁定如主文。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14日
審判長法官曾家貽
法官袁雪華法官陳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其良中華民國95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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