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勞執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勞執字第3號聲請人 張嗣宗 相對人翔合化合物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世鎮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一0二年五月九日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勞資爭議調解會議就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如附件所示之四、調解成立內容(一)至(五)項,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勞資爭議須經調解成立,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其義務時,即可聲請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勞資爭議,經科學工業園區勞資爭議調解會於民國102年5月9日調解成立。
然相對人並未依上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內容為給付,為此提起本件聲請等語。並提出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102年5月9日園勞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下稱系爭調解紀錄)等件為證。
三、經查,依聲請人提出之系爭調解紀錄所載,調解結果成立,成立內容如附件所示四、調解成立內容(一)至(五)項,且經兩造及調解委員簽名確認,足見兩造確已就附件所示之調解成立內容(一)至(五)項達成協議,勞資爭議調解已成立至明。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是其聲請裁定執行調解方案,與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所定聲請強制執行要件相符,本件聲請,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文玲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