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608號聲請人新倡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紀生 在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支票附表:104年度司催字第608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吉鴻電子股份有限│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新倡企業有限公司│72,184元│HH0000000│104年8月31日│││公司張王明香│份有限公司西湖分公││││││││司│││││├─┼────────┼─────────┼──────────┼───────┼─────┼───────┤│2│吉鴻電子股份有限│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新倡企業有限公司│94,778元│HH0000000│104年9月30日│││公司張王明香│份有限公司西湖分公││││││││司│││││├─┼────────┼─────────┼──────────┼───────┼─────┼───────┤│3│吉鴻電子股份有限│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新倡企業有限公司│646,006元│HH0000000│104年10月31日│││公司張王明香│份有限公司西湖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