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消債更字第29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2957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財產及收入狀況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第一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及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不備其他要件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
8條、第46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其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尚有不足,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⒈97年1月迄今之薪資證明文件。
⒉聲請人母親 吳玉 95、96年度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⒊請聲請人提出 劉俊宏 係向銀行借款之貸款證明文件,並說明借
款用途、有無利息約定、清償方式及目前已清償金額若干。⒋聲請人如有其他如投資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
入,亦應併為 陳明 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⒌請陳明聲請前兩年依約定每月應繳納及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包括無擔保及有擔保之債權)清償貸款之數額及明細。
⒍與全體金融機構之債權人達成還款協商合意之協議書(需已簽
章)及還款計畫(如已遺失請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補發)。並一併提出還款之證明文件(如存摺封面、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並說明已依協商還款繳納總金額及繳納期間。
⒎其餘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玉心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
書記官吳韻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