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260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訴字第260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優惠存款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2603號原告甲○○被告 銓敘部 代表人乙○○部長)住同送達代收人丙○上列當事人間因優惠存款事件,原告不服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95公審決字第0161號復審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者,……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條訂有明文。而所謂行政處分,依訴願法第3條第1項規定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而言,凡行政機關之行為,而未對外發生法律效果者,均應排除於行政處分之外。至機關所為單純事實之敘述或理由之說明,既不因該項敘述或說明而生何具體之法律上之效果者,自非行政處分,人民即不得對之提起訴願,改制前行政法院44年判字第18號、62年裁字第41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
二、原告係台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已退休人員,因銓敘部95年1月17日部退一字第09525855501號函修正增訂退休公務人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第3點之1,原告認為損害其權益,提起復審請求撤銷前揭函,遭復審決定不受理,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請求准原告依原核定公務人員月退休金證書所載之優惠存款金額辦理到期轉存云云。
三、查退休公務人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係銓敘部為規範人事機構辦理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事項,所訂之一般抽象性規定,旨在規範機關內部秩序運作,核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所稱關於業務處理方式一般性規定之行政規則。該要點於95年1月17日銓敘部部退一字第0952585550號函增訂發布退休公務人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第3點之1條文;並定自95年2月16日實施,僅係被告銓敘部用以將修訂後之行政規則下達各行政機關,屬機關內部間之函文,並非對人民所為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顯非屬行政處分。次查原告於復審階段請求撤銷前揭銓敘部95年1月17日部退一字第09525855501號函,至提起本件訴訟始聲明請求准原告依原核定公務人員月退休金證書所載之優惠存款金額辦理到期轉存,核亦非屬依法申請而遭行政機關否准或於法令所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之案件。是原告提起本件行政訴訟,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30日
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慧娟
法官曹瑞卿法官許瑞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10月30日
書記官吳芳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