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更(一)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更(一)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更(一)字第132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廖少恒法律扶助律師鄭凱鴻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少恒羈押期間,自民國100年9月14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廖少恒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0年4月14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100年9月13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年9月14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洪光燦
法官宋明蒼法官李麗玲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婷璇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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