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清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清字第30號債務人 林上堯 原名:林宗.代理人 謝杏奇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惟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5日
書記官劉淑慧附件:
⒈關於債務人稱民國98年前配偶 吳艾潔 借用伊之名義取得1筆不
動產,並於同年過戶至吳艾潔自己名義乙節,請據實說明下列事項:
⑴上開不動產坐落何處?⑵吳艾潔於何時借用債務人之名義取得上開不動產?⑶吳艾潔取得上開不動產之原因為何?⑷債務人業於84年間與吳艾潔離婚,吳艾潔何以能借用債務人
之名義?⑸吳艾潔於何時將上開不動產過戶至自己名下?⑹吳艾潔係以何事由(如:買賣、贈與…等)將上開不動產過
戶至自己名下?⑺提出上開不動產之最新全部登記謄本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⒉說明目前與債務人共同居住之人有若干人?其姓名、工作內容
、每月收入、如何與債務人分攤共同生活必要支出?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⒊說明債務人是否領有重大傷病卡?並提出該重大傷病卡影本、
最新診斷證明書(須載明100年3月1日出院後之口腔癌術後復原情形、100年3月1日起至收受本裁定之日止因口腔癌而就診之情形)、100年3月1日起至收受本裁定之日止之醫療費用明細。
⒋若債務人未領有重大傷病卡,請說明其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曾提出申請而遭駁回之證明文件)。
⒌說明債務人未領有低收入戶補助之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曾提出申請而遭駁回之證明文件)。
⒍債務人既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請說明每月所領取身心障礙生活
補助之金額若干?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該生活補助入帳帳戶封面及內頁影本)。
⒎若債務人未領有身心障礙生活補助,請說明其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曾提出申請而遭駁回之證明文件)。
⒏提出債務人之前配偶吳艾潔、子 林家賢 、 林政緯 之最近戶籍謄
本(記事勿省略)、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98至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