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嘉簡字第43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嘉簡字第4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嘉簡字第43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20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毒偵字第326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如下:
主文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第二級毒品大麻壹小包(淨重零點壹伍公克,空包裝重零點玖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94年4月14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信旭中華民國94年4月14日
書記官賴琪玲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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