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8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8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1813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2月15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曾正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靖媛中華民國95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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