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基簡字第84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基簡字第8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基簡字第846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4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商品而意圖販賣而輸入,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補充:被告甲○○利用不知情之 蘇湘涵快捷運通企業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顏再添、 劉朝祥 (友國報關行負責人)等人輸入仿冒商品,為間接正犯。
二、刑之酌科:本院審酌被告前無不良素行,其輸入仿冒商品之行為,不僅損害真正商標權利人之正常營收,對真正商標權利人之商譽亦有不良影響,且輸入商品之數量非少,惟未及轉售牟利即遭查獲,所生危害非重,併其犯後坦承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又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同法第83條定有明文。則扣案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所示商品,均應依法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
454條第2項,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7年7月9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楊皓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97年7月9日
書記官盧鏡合附錄論罪法條:
商標法第82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7年度偵字第420號被告甲○○女3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中市○○區○○○路○○號居臺北縣蘆洲市○○街○○○號6樓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明知如附表所示之「HELLOKITTY及圖」等圖樣,均業經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美商迪士尼企業公司日本小學館股份有限公司英國布拜裡公司分別向我國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已改制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而取得商標專用權,指定使用在皮包、背包、手提袋等商品,現仍在專用或延展期間,未經各該商標專用權人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竟意圖販賣,約於民國96年4月間,委託身處大陸地區之年籍姓名不詳親友連繫,再利用網際網路確認方式,以每件新臺幣(下同)30元之價格,向大陸地區某批發商購買其上載有上開商標之背包、手提包共1583個之仿冒商標商品後,該大陸地區批發商即委由不知情之蘇湘涵所經營,位於大陸地區廣東省之快捷通運有限公司處理運送來臺,而蘇湘涵則將裝箱單、商業發票等文件以傳真方式通知在臺合作之不知情之顏再添(另為不起訴處分),再由顏再添委由不知情劉朝祥所經營之友國報關行分別於96年4月30日及同年5月2日,以能通貿易行名義向財政部基隆關稅局報關進口來臺(報單編號:
AA/96/1959/0015、AA/96/1938/0007、AA/96/2048/0015)而輸入之,甲○○則預計以每件100元之價格售予不特定人牟利。嗣經基隆關稅局人員分別開櫃查驗來貨,並通知各該商標專用權人前來鑑識結果,認均係仿冒商標商品,始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航業海員調查處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甲○○之自白;(二)同案被告顏再添之供述;(三)證人劉朝祥、蘇湘涵於調查時之陳述;(四)證人乙○○之結證;(四)扣案之背包、手提袋等仿冒商標商品;(五)進口報單、商業發票、裝箱單、貨品派送單、商標註冊證、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表、扣案之仿冒商標商品照片、鑑識證明、產品保護鑑定報告、鑑定報告書、鑑價報告書影本。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82條之意圖販賣而輸入仿冒商標商品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中華民國97年6月13日
檢察官丙○○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書記官鄭雅文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參考法條:商標法第82條商標法第82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商標圖樣│正註冊/審│指定使用商│扣案件數││││定號及專用│品(與本案│││││期限│有關者)││├──┼──────┼─────┼─────┼─────┤││HELLOKITTY│00000000│背包、背囊│374個││1│及圖│99年10月31││││││日│││├──┼──────┼─────┼─────┼─────┤││(米老鼠圖樣│00000000│背包、錢包│118個││2│)│103年5月31││││││日│││├──┼──────┼─────┼─────┼─────┤││DORAEMON小叮│00000000│背包、手提│120個││3│噹及圖│101年10月│包│││││15日│││├──┼──────┼─────┼─────┼─────┤││「BURBERRY」│00000000│手提袋、手│971個│││及方格圖樣│103年12月│提包│││││15日│││││├─────┤│││││00000000││││4││105年5月15││││││日│││││├─────┤│││││00000000││││││99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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