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241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24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恐嚇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簡字第241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竣凱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118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楊竣凱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並無前科,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5頁),素行良好,與告訴人原為同事,因工作產生磨擦而對告訴人心生不滿,竟出言恐嚇及侮辱告訴人,實屬不該,且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取得告訴人之諒解,犯後復否認犯行,態度難認良好,惟念本案犯罪情節尚屬輕微,所生損害非鉅,暨被告為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已婚(見本院卷第4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第309條第1項、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吳錦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峻彬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