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4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49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庭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1798號、執字第80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庭妘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庭妘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復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㈡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㈢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㈣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明揭此旨。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藥事法等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及9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且得易服社會勞動;如附表編號
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得不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如附表編號3至8則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屬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原不得併合處罰。惟聲請人既係依同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經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有受刑人簽名並蓋指印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足稽,則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於法有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昱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華鵲云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4│有期徒刑3年8月││││次)│(3次)│├────┼────────┼────────┼────────┤│犯罪日期│107年8月31日│①108年5月31日│①108年6月16日││││②108年6月3日│②108年6月18日││││③108年6月6日│③108年7月5日││││④108年7月26日││├────┼────────┼────────┼────────┤│偵查(自│南投地檢108年度│南投地檢108年度│南投地檢108年度││訴)機關│撤緩毒偵偵字第62│偵字第3605、3720│偵字第3605、3720││年度案號│號│號│號│├─┬──┼────────┼────────┼────────┤│最│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後├──┼────────┼────────┼────────┤│事│案號│108年度審易字第│108年度訴字第21│108年度訴字第21││實││550號│3號│3號││審├──┼────────┼────────┼────────┤││判決│108年11月26日│109年2月19日│109年2月19日│││日期││││├─┼──┼────────┼────────┼────────┤│確│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定├──┼────────┼────────┼────────┤│判│案號│108年度審易字第│108年度訴字第21│108年度訴字第21││決││550號│3號│3號││├──┼────────┼────────┼────────┤││判決│109年3月20日│109年3月31日│109年3月3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得社勞│不得易科、社勞││易科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臺中地檢109年度│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助字第759號│執助字第730號(│執助字第731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編號3-5定應執行││││1年)│有期徒刑5年)│└────┴────────┴────────┴────────┘┌────┬────────┬────────┬────────┐│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9月│有期徒刑3年11月│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108年6月中旬某│108年7月27日│107年1、2月間│││日││某日│├────┼────────┼────────┼────────┤│偵查(自│南投地檢108年度│南投地檢108年度│臺中地檢108年度││訴)機關│偵字第3605、3720│偵字第3605、3720│偵字第6580號、毒││年度案號│號│號│偵字第255號│├─┬──┼────────┼────────┼────────┤│最│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8年度訴字第21│108年度訴字第21│108年度訴字第28││實││3號│3號│71號││審├──┼────────┼────────┼────────┤││判決│109年2月19日│109年2月19日│109年4月28日│││日期││││├─┼──┼────────┼────────┼────────┤│確│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8年度訴字第21│108年度訴字第21│108年度訴字第28││決││3號│3號│71號││├──┼────────┼────────┼────────┤││判決│109年3月31日│109年3月31日│109年5月26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易科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助字第731號(編│臺中地檢109年度│││號3-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執字第8074號(編││││號6-8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7年12月12日至│107年12月11日│107年8月間某日│││107年12月13日││至107年12月13日│├────┼────────┼────────┼────────┤│偵查(自│臺中地檢108年度│臺中地檢108年度│臺中地檢108年度││訴)機關│偵字第6580號、毒│偵字第6580號、毒│偵字第6580號、毒││年度案號│偵字第255號│偵字第255號│偵字第255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8年度訴字第28│108年度訴字第28│108年度訴字第28││實││71號│71號│71號││審├──┼────────┼────────┼────────┤││判決│109年4月28日│109年4月28日│109年4月28日│││日期││││├─┼──┼────────┼────────┼────────┤│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8年度訴字第28│108年度訴字第28│108年度訴字第28││決││71號│71號│71號││├──┼────────┼────────┼────────┤││判決│109年5月26日│109年5月26日│109年5月26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易科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8074號(編號│臺中地檢109年度│││6-8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執字第8075號│└────┴─────────────────┴────────┘